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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履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

内蒙古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开发的项目向市自然资源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简称配套费)(后附名单)。

要求贵单位在收到本催缴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去我局财审科开具非税票据,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缴至指定银行。对于拒绝缴纳费用的建设单位,我局将履行司法程序进行追缴。

特此催告

联系人:郑立君

联系电话: 0471-4613007

附名单:

1、内蒙古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香墅嶺西区——住宅东地块(B地块)”于2016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83,229.003平方米,应缴配套费4,993,740.18元。

2、内蒙古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香墅嶺西区——住宅西地块”于2016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119,776.309平方米,应缴配套费7,186,578.54元。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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