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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主体责任 共筑食安青城

我市多举措护航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报讯(记者 祁晓燕)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提升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确保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安全,我市在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展入场查验和入场销售者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专项整治基础上,开展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专项整治,多举措护航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落实市场主办方主体责任,从严落实入场查验工作。一方面,要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对入场销售者主体资质审查、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公示等管理责任。另一方面,强化对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管理。审查食用农产品的可溯源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检查、抽检中发现销售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落实入场销售者主体责任,从细做好进货查验和标签管理工作。一是强化进货查验工作。要求入场销售者选择正规进货渠道并查验相关凭证,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二是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三是规范做好标签标识管理。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须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责任,推动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专项整治走深走实。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全面提升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是食品走上市民餐桌的重要环节,也是食品安全监管全链条的重要关口。我市将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压实食用农产品相关主体责任,不断提高食用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用心用情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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