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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提高

本报讯(记者 耿欣)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近日,市政府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3〕52号)要求,就提高我市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发布通知。

通知规定,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883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645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839元/人·月,10068元/年·人。城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1600元/月·人、城镇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1200元/月·人保持不变;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1265元/月·人保持不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496元/月·人保持不变。回民区城乡社会救助标准实行一体化。提高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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