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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四十、删去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名称,删去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条例中的“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道路运输单位”均修改为“运输单位”;“储存单位”均修改为“储存、装卸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农牧业”均修改为“农牧”;“国土资源”均修改为“自然资源”;“水利”均修改为“水行政”。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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