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五)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验收、报废等制度;
(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七)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监控等管理制度;
(九)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风险警示以及重大安全风险报告制度;
(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报告制度;
(十一)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十二)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对承包、承租、受托管单位等相关方以及外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五)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制度。
从事危险作业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制定第一款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当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四)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