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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呼和浩特市第十八批13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截至4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23批次共388件(来电360件,来信28件)。按照自治区生态环保督察组的工作要求,目前,我市已对第十八批13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已办结10件、阶段性办结3件,未办结0件。其它案件将持续按照自治区生态环保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十八批 2024年4月24日)序号受理编号问题内容是否办结办结时间是否属实 区域

分布

利益

关系

群众

身边

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和整改情况行政单位污染类型1D2HH20244240487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黑老夭乡前坝村,乡供电所私自将举报人退耕还林的30多棵松树在未告知举报人的情况下砍伐。已办结 2024年

4月26日办结

部分属实农村群众身边问题其他 2024年4月25日,经和林县林草局、黑老夭乡政府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30棵松树,位于黑老夭乡前坝村南梁退耕还林地内,高度为5米—5.5米。因10千伏农村输电线路在举报人地内,按照电力线路架设安全标准,10千伏输电线路安全距离为线下4.5米,故该地块树木超过输电安全距离。2023年12月,黑老夭乡供电所为消除安全隐患,在通知举报人后,对线路下方影响安全的30棵树木进行修剪,修剪后树木高度为3—3.5米。 (1)黑老夭乡供电所已与举报人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并补偿到位。(2)黑老夭乡政府日常做好群众解释答复工作,积极与群众沟通,正面回应群众诉求。和林格尔县生态2D2HH20244240486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巧什营镇后巧什营自然村村民举报,自己有林权证,40—50亩的林地被砂场毁坏。已办结 2024年

4月26日

部分属实农村群众身边问题其他 2024年4月25日,经和林县林草局、巧什营镇政府联合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经核查,投诉人反映地块位于巧什营镇后巧什营自然村东北,地类为乔木林地,为集体土地,面积3.138亩。上世纪80、90年代,村委会口头同意将树木权属分配给村民李某伟、丁某平、张某柱所有。该地目前零星生长12株杨树。2023年8月,苏某瑞将拉运来的砂子堆放在稀疏林地的空隙中,堆砂量300立方米。经比对2022年、2023年影像图,该地块中的杨树没有被毁坏。 (1)2024年4月26日已对砂堆完成清理。(2)县林草局、巧什营镇政府将积极落实乡村两级林长制度,加大巡林力度,加强林地管理,确保森林资源不被破坏。和林格尔县生态3D2HH20244240485 举报人反映:之前举报的编号D2HH2024490127盗挖砂石问题,依然存在。盗挖人员为宝某某,拥有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在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新店子镇大红城乡、盛乐镇等地不定点猖狂盗采。已办结 2024年

4月25日办结

部分属实农村群众身边问题其他 2024年4月25日,经和林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盛乐镇政府、新店子镇政府、大红城乡政府现场核查,具体情况如下:投诉反映的宝某某拥有2台挖掘机、2台装载机和7台翻斗车,常年承揽工地施工、运输业务。经排查核实及查阅档案,未发现宝某某挖砂采石记录,也未接到关于宝某某挖砂采石的群众举报。综上,未发现宝某某有挖砂采石行为。经新店子镇、大红城乡、盛乐镇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查阅档案及现场踏勘,上述3处近期均未发现挖砂盗采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各乡镇综合执法局,对全县重点区域私挖盗采行为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相关盗采人员责任,防止私挖盗采现象再次出现。和林县生态4D2HH20244240490 呼和浩特市亿泰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攸攸板镇西乌素图西面东棚子东侧旧110国道以北,有1000多亩国有土地,该公司经过相关批复,2001年将此地规划为国有生态土地,种植了树木,回民区政府在2005年—2011年期间,将此生态土地非法出售,将上面种的树全部破坏,违规建设了搅拌站、物流公司,当地村民也在政府的同意下,私下瓜分土地,在上面建设了民房。已办结 2024年

4月25日办结

部分属实农村群众身边问题其他 2024年4月25日,回民区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回民区分局、攸攸板镇政府进行现场调查,具体情况如下:(1)投诉人反映“呼和浩特市亿泰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为益泰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攸攸板镇西乌素图西面东棚子东侧旧110国道以北,有1000多亩国有土地,该公司经过相关批复,2001年将此地规划为国有生态土地,种植了树木”问题部分属实。投诉反映的1000多亩国有土地,实际为110国道向北至高速公路承包的670.768亩土地(三调地类为物流仓储用地242.506亩、城镇住宅用地39.823亩、科教文卫用地156.90亩、公园与绿地20.984亩、工业用地37.164亩、城镇村道路用地57.123亩、交通服务站用地63.063亩、其他草地39.64亩、农村宅基地3.155亩、乔木林地6.76亩、农村道路3.65亩)。根据原市国土局批复(呼国土资通字〔2002〕20号),该地上世纪为内蒙古军区教导队靶场,与三个村(西乌素图村、东鹏子村、刀刀板村)有征地协议,后靶场搬迁,土地性质为国家所有。2001年原回民区国土局与益泰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泰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使用合同》,承包上述土地在内的共3207.92亩土地进行生态建设,使用年限为50年。益泰公司曾在该地少量种植树木,但因与周边村民纠纷,村民阻止其种树,最终树木未能存活。(2)“回民区政府在2005年—2011年期间,将此生态土地非法出售,将上面种的树全部破坏,违规建设了搅拌站、物流公司,当地村民也在政府的同意下,私下瓜分土地,在上面建设了民房”问题部分属实。根据2001年《土地承包使用合同》第八条:益泰公司必须按照区政府规划和治理要求使用土地,需在合同签订起两年内林木覆盖率达到冲击扇区70%以上,大青山前坡80%以上。益泰公司违反约定两年内达不到规定要求,区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经排查,未发现该地建设搅拌站的情况。后为盘活土地,2005年,回民区政府与荣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丰工贸”)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约定将110国道北侧148亩土地由荣丰工贸征用,随后,荣丰工贸与相关企业合作在该地块利用部分土地建立了中全物流基地。不存在回民区政府非法出售生态土地的情况。2011年12月,益泰公司将部分承包土地转让给自治区公安厅,在该地块建设国家反恐训练内蒙古基地(150亩)。按照原回民区国土局与益泰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使用合同》约定,益泰公司所承包土地仅限用于生态治理。但益泰公司违约将部分土地有偿转让给自治区公安厅,该转让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2024年3月14日,回民区政府已向回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依法判令解除益泰公司与原回民区国土局于2001年签订的《土地承包使用合同》,并判令其归还土地。该案目前已立案尚未开庭。在2005年—2020年期间,有附近村民在该地块进行苗木栽植、盖房等现象。经2022年整改,回民区政府已将该地块私搭乱建建筑物拆除。 (1)4月25日,回民区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回民区分局、攸攸板镇政府工作人员,对该地块是否存在私搭乱建地上建筑物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等问题进行再次核查,经查无违法违规情况。(2)下一步,回民区政府将严格土地审批流转程序,严厉打击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回民区生态5D2HH20244240489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卫生院东侧一大片老旧房修理厂喷烤漆房,无环保手续。已办结 2024年

4月26日

部分属实城市群众身边问题其他 2024年4月25日,回民区政府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回民区分局、阿拉善北路区域服务中心进行了现场核查,具体情况如下:(1)投诉人反映的“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卫生院东侧一大片老旧房修理厂喷烤漆房”问题属实。经核查,投诉人所述位置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卫生院东侧,巴彦淖尔北路西侧平房区,共有11家钣金喷漆店,都单独设立喷烤漆房,无调漆房(不自行调漆),喷涂、烤漆等作业均在喷烤漆房内进行,通过VOCs收集系统处理后经房顶排气筒排放。(2)反映“无环保手续”的问题部分属实。11家钣金喷漆店营业面积均不超过70平方米,使用的漆料为溶剂型涂料,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汽车维修场所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因此,这些喷烤漆店因规模较小,不纳入环评管理名录。 (1)市生态环境局回民区分局持续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环境监管力度,从环评管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开展全覆盖监管,确保污染治理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全面精准落实到位。(2)市生态环境局回民区分局已要求这11家钣金喷漆店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设施保养维护,确保VOCs治理设施正常、稳定、安全、有效运行。回民区大气6D2HH20244240488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名门7号楼朱光玉火锅店,墙上开个洞烟,排到居民区,单元楼道全是味儿。已办结 2024年

4月25日

属实城市群众身边问题其他 2024年4月25日,经过回民区城管综合执法局、中山西路办事处城管综合执法中队现场核查,具体情况如下:经核查,朱光玉火锅店位于海亮商业楼7号楼一楼,该楼规划性质为商住混合。该店有营业执照,餐饮经营许可证,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油烟通过商场专用排油烟管道排放,调阅2024年3月21日朱光玉餐饮油烟检测报告显示排放达标(检测报告编号为AS08C24A140C)。投诉反映饭店墙上开的洞实为店铺内新风换气系统的排风口,该排风口设置在楼体外侧,与居民出入单元门相距5米,饭店营业时,新风系统换气造成店内火锅味逸散,进入楼道,影响居民生活。 2024年4月25日,回民区城管综合执法局、中山西路办事处城管综合执法中队已责令该企业将新风换气管道改造,接入商场专用排油烟管道并将洞口填补。现已完成整改。回民区大气7D2HH20244240493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新营子村北面、中间和东面都有砂石料厂,就在村周边,防护措施不到位,对村里路面和环境都有影响。 阶段性

办结

2024年

5月24日

基本属实农村群众身边问题其他 2024年4月25日,赛罕区区委、区政府组织金河镇政府、市自然资源局赛罕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赛罕区分局现场核查,具体情况如下:新营子村北面有两处砂石料厂,一处占地面积约30亩,法人张某某,一处占地面积约550平方米,法人范某某,两处用地均为工业用地,无相关手续,堆放的砂石料未苫盖。新营子村东面有一处砂石料厂,法人为杨某某,堆放砂石料约7000立方米,未苫盖,占地约3亩,地类为工业用地,旁边有一台装载机,无相关手续。新营子村中间有一处砂石料厂,为内蒙古环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占地面积共32亩,为工业建设用地,有营业执照,但无其他相关手续,现场无生产情况。该公司东南方向有5000平方米半封闭料棚,料棚内有1套筛选破碎机和2套大小砂石颗粒筛选机,料棚正西侧是砂石堆,院内道路东西两侧堆满砂土堆,均未苫盖。经调查,拉运砂石料的车辆经过金玉大道时有遗撒现象,距离北侧的村庄约50米,遇大风天气会产生扬尘,对附近村民有一定的影响。 (1)2024年4月25日,金河镇综合执法局责令内蒙古环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场关停,要求该公司一个月内办理砂石分筛、砂石水洗、开槽砂土、胶黏土利用等合法手续,逾期未办理自行清除院内所有设备、砂石等物品;同时责令该公司在此期间对厂区道路和料棚采取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所有工作于2024年5月21日前完成。责令另外三家砂石料厂尽快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并将砂堆全部用绿网覆盖。所有工作限期一个月,必须于2024年5月24日前完成,如到期满未完成整改,则立即依法取缔。(2)加大道路洒水频率,抑制扬尘产生,避免对附近村庄造成影响。(3)金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对无证经营的公司加强监管,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停产,待其审批手续齐全后再进行生产。赛罕区大气8D2HH20244240492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合作社负责人反映:村里合作社已经流转回土地,村里的井也承包了。去年冬天村北路东,修S29高速公路,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搅拌站私自打了260米深的井,影响村民耕地浇地。已办结 2024年

4月26日

办结

基本属实农村群众身边问题其他 2024年4月24日,赛罕区区委、区政府组织金河镇政府、区交通运输局、区农牧水利局现场核查,具体情况如下:经调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建设实施的S29高速公路项目,项目手续齐全。施工方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为施工第一标段。并征收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土地总面积7.2827公顷(合109.2405亩),其中农用地面积7.1856公顷(合107.784亩)、未利用地面积0.0971公顷(合1.4565亩)。2023年11月15日,在项目实施期间,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所施工的规划养护工段管理用房旁边私自凿井取水(水泵型号200QT-130-11KW),未办理取水手续。投诉所反映的260米深的水井,实际上井深为200米,该井距离羊盖板村饮水井约1.5公里,目前用于规划养护工段管理人员约50人饮用,取水量约5吨,对村民正常用水没有产生影响。现场有建成还未投入使用的搅拌站。 (1)金河镇政府和区农牧水利局对水井进行了断电及封停。(2)金河镇政府和区农牧水利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取水行为,切实保障辖区内水资源依法依规合理使用。赛罕区水9D2HH20244240491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苑西街阳光巷粮食局宿舍楼楼下开的老奶奶串串店、曹氏鸭脖店,无手续经营,味道大,导致居民没法开窗户。 阶段性

办结

2024年

6月30日

办结

基本属实城市群众身边问题其他 2024年4月24日,赛罕区区委、区政府组织人民路街道办事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具体情况如下:(1)“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苑西街阳光巷粮食局宿舍楼楼下开的老奶奶串串店、曹氏鸭脖店,无手续经营”问题属实。经现场核查,老奶奶串串香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14年12月10日,营业场所地址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支农巷”。曹氏鸭脖店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23年3月7日,营业场所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路街道支农巷粮食局商住1号楼1层2012号”。均有营业执照,但无餐饮经营许可证。(2)“味道大,导致居民没法开窗户”问题部分属实。2024年4月24日,工作人员于中午用餐高峰时段进行现场核查,因两店相邻,位于商住楼1楼,2至6楼为居民住户,且两家店均无独立烟道,无油烟净化设备,存在味道影响居民开窗的情况。 (1)责令老奶奶串串香停业整治,加装油烟净化设备后再行经营。(2)责令曹氏鸭脖店停止店内加工,仅进行熟食售卖。赛罕区大气10X2HH20244240023 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违法违规向举报人承包水库中排放工业污水,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导致举报人及其家庭财产遭受巨大损失。1.2022年8月初,污染废水排放量增大,直接导致养殖鱼类大量死亡,数量至少在5万斤以上,同时污染了附近农田,导致大量农作物死亡。2.2023年8月9日,举报人前往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发现,由开发区管委会管理的沙尔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源源不断地在对外排放污水,大量污水汇集到人工挖掘形成的渠道,流向周围耕地并最终汇入举报人承包的水库。另外,根据内蒙古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显示的数据可确切证实,2023年每月排放的污水均严重超标。3.2023年2月13日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进行了一次磋商会议。会议中,他们提供了一份由华耀公司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该份报告为华耀公司自行检测,主观性极强,不能真实体现其排放的工业污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客观事实。该份报告中载明的取样点仅为单一取样点,不符合多点采样准则,根本不能证明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4.2024年4月初,举报人前往华耀公司对外排污口发现仍在不断对外排放污水。已办结 2024年

4月25日

办结

不属实农村群众身边问题其他 (1)“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违法违规向举报人承包水库中排放工业污水,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导致举报人及其家庭财产遭受巨大损失”问题不属实。经经开区产业办、建设局核查,举报人承包的水库为小浑津水库,该水库的作用为泄洪水库。小浑津水库位于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小浑津村、沙尔沁工业园区西偏北4.5公里处,距离园区污水处理厂生态补水口(位于园区正北什拉乌素河,在小浑津水库东北方向)直线距离约5.3公里。华耀光电产生的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进入公司内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进入厂区内自建污水处理站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生产、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网进入沙尔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经处理达标后部分用于工业园区内企业生产和市政园林绿化、环卫用水,其余尾水进一步处理后,为什拉乌素河生态补水。生产和生活废水均未直排田地等外部环境。因此,不存在向举报人承包水库中排放工业污水问题。(2)“2022年8月初,污染废水排放量增大,直接导致养殖鱼类大量死亡,数量至少在5万斤以上,同时污染了附近农田,导致大量农作物死亡”问题不属实。华耀光电公司及沙尔沁工业园区所有入园企业生产生活污水100%排入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沙尔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达标后部分用于工业园区内企业生产和市政园林绿化、环卫用水,其余尾水进一步处理后,为什拉乌素河生态补水。不存在对外排放污染水库问题,也不存在污水进入水库、农田污染水体、土壤导致鱼类和农作物死亡问题。(3)“2023年8月9日,举报人前往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发现,由开发区管委会管理的沙尔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源源不断地在对外排放污水,大量污水汇集到人工挖掘形成的渠道,流向周围耕地并最终汇入举报人承包的水库。另外,根据内蒙古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显示的数据可确切证实,2023年每月排放的污水均严重超标”问题不属实。沙尔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中水用于工业园区内企业生产和市政园林绿化、环卫用水,剩余尾水经进一步处理达标后,为什拉乌素河进行生态补水,生态补水排口位于土左旗沙尔沁镇牛牛营村,污水排放管线区域与举报人承包的水库无接触。因此,不存在“源源不断地在对外排放污水,大量污水汇集到人工挖掘形成的渠道,流向周围耕地并最终汇入举报人承包的水库”的问题。经调阅沙尔沁污水处理厂2023年入河排污口在线监测数据,该排口全年仅存在1次COD日数据超标情况,为5月11日生态补水口化学需氧量COD日数据为40.335mg/L,超标倍数0.009倍;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排口COD日数据超标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因日数据超标倍数均在0.1倍以下且数据超标时间未持续24小时,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相关规定,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呼环罚〔2023〕3号)。不存在举报人所述的2023年每月排放的污水均严重超标的问题。(4)“2023年2月13日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进行了一次磋商会议。会议中,他们提供了一份由华耀公司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该份报告为华耀公司自行检测,主观性极强,不能真实体现其排放的工业污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客观事实。该份报告中载明的取样点仅为单一取样点,不符合多点采样准则,根本不能证明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问题不属实。经经开区产业办、建设局核查,2023年2月13日,经开区管委会未曾召开过磋商会。华耀公司于2023年2月15委托内蒙古泽佳环保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污水排放检测(内泽环检第2301-01号)。2023年2月2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取样三个点位均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能够真实反映华耀公司排放的工业污水完全符合排放标准的客观事实,不存在举报人所说的“华耀公司自行检测、主观性极强以及单一取样点”的事实。(5)“2024年4月初,举报人前往华耀公司对外排污口发现仍在不断对外排放污水”问题不属实。经调查,2024年4月初,如意大街西端路北(华耀公司北门对面),出现坑内积水,为4月4日如意大街北侧自来水管道故障,自来水流入雨水管道,因如意大街西端是断头管,流入的水从雨水管道西端井口溢出,流入坑中,形成积水,并非举报人所述对外排放污水。 (1)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求沙尔沁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运营维护单位做好华耀公司厂区外污水提升泵站和园区污水管网运营管理相关工作,坚决杜绝发生污水外溢事件和雨污混流问题。(2)沙尔沁污水处理厂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做好运营管理工作,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排放,杜绝污染环境事件发生。 经开区、

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

支队

水11X2HH20244240022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大岱村、小独立坝村、陕西营村自2012年开始将全部耕地集中进行流转。近年来,承租方每年春天使用掺入污水的河水进行农田灌溉,并且掺污水的量逐年增加,特别是2024年几乎使用的全部是散发臭味的污水,导致三村土地盐碱化逐年加重,有些土地已经不能耕种了。已办结 2024年

4月24日办结

部分属实农村群众身边问题其他 2024年4月24日,土左旗善岱镇政府、旗农牧局、阿拉坦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具体情况如下:(1)“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大岱村、小独立坝村、陕西营村自2012年开始将全部耕地集中进行流转”问题属实。经现场调查,投诉人反映三个村的耕地均位于哈素海扬水站灌溉渠沿线,东至托县祝乐沁村,西至察托公路,南至善岱镇陕西营村,北至善岱镇。涉及大岱、小独立坝、陕西营三个村的耕地共计20400余亩。该处耕地2012年起陆续进行了流转,目前,内蒙古芊穗农牧业有限公司耕种约12600亩,福宇杰农民专业合作社耕种约6800亩,阿勒坦公司耕种约1000亩,均正常耕种。上述公司均与村委会及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2)投诉人反映的:“近年来,承租方每年春天使用掺入污水的河水进行农田灌溉,并且掺污水的量逐年增加,特别是2024年几乎使用的全部是散发臭味的污水”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该处流转耕地自2012年流转以来,灌溉水来源均为哈素海扬水站引入的黄河水,灌溉时间主要集中在每年3月份左右,由于所承包的部分耕地盐碱化比较严重,在2023年、2024年,上述公司引入犇伊牧场氧化塘沼液肥混合黄河水对耕地进行灌溉(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标准),用以土地改良(符合《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和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2023年引入沼液肥约17万方,浇灌耕地约9445亩,2024年引入沼液肥约10万方,浇灌耕地约5556亩。由于该沼液肥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现场存在异味。(3)“导致三村土地盐碱化逐年加重,有些土地已经不能耕种了”问题不属实。经调阅三家公司生产数据,经沼液肥灌溉耕地用以土地改良后该处耕地盐碱化现象减轻,亩产量实现增产;原流转土地面积与现耕种面积无变化,不存在土地不能耕种的情况。 (1)善岱镇政府加强土地流转管理,确保土地承租方合理利用耕地,有效保护耕地,保障村民权益。(2)善岱镇政府要求各公司加强土壤保护,每年定期对耕地开展检测。(3)善岱镇政府要求各公司在每年灌溉后,尽快对耕地进行深翻,消除异味影响。土默特左旗水、土壤12X2HH20244240025 举报人对4月9日举报处理结果有异议(第三批转办受理编号D2HH2024490113),具体如下:1.该地块位于大黑河堤坝以东、污水储存池堤坝以西,而不是位于大黑河河道内。2.2012年该地块没有受洪水冲毁,而是污水储存池里的污水漫过堤坝流进村民承包的土地里。3.托县人民政府没有将该地块集中流转。4.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是从2017年开始,当时该地块已经被污水占用了5年,县自然资源局当时的土地调查数据与事实不符。5.县农牧局对比核实托县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该区域无确权登记耕地,但南街村村民却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经营权证》。6.土地流转采用已租代征的方式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已办结 2024年

4月25日

办结

部分属实农村群众身边问题其他 2024年4月25日,市自然资源局、托克托县政府组织双河镇政府、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牧局进行核查,调阅相关资料,具体情况如下:(1)“该地块位于大黑河堤坝以东、污水储存池堤坝以西,而不是位于大黑河河道内”问题基本属实。投诉反映的地块位于现大黑河堤坝东侧、双河镇污水处理厂西侧,根据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地块原位于大黑河河道范围内,在1989年国土一调中,根据历史情况和实地调查,该地块地类确定为坑塘水面;后由于大黑河河道改道且水位逐年下降,村民逐步在裸露出的河槽中开始耕种,因此2008年国土二调依据实际情况将该地块地类确定为基本农田。2012年该地块受洪灾冲毁后存在积水无法耕种,2019年国土三调依据实际情况将该地块地类确定为坑塘水面,同时在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将该地块调整为坑塘水面。(2)“2012年该地块没有受洪水冲毁,而是污水储存池里的污水漫过堤坝流进村民承包的土地里”问题不属实。经调阅2012年托县防凌防汛指挥部文件,记载“进入7月以来降雨持续不断,黄河水量不断增加,大黑河最大来水160立方米每秒”“防洪期间各中小河流都有决口,并进行了堵复”“大黑河、什拉河7月26日以来险情频繁出现”,同时根据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3〕56号文件,也能证明2012年本县发生了30年一遇的大洪水。(3)“托县人民政府没有将该地块集中流转”问题部分属实。举报人所指地块在2012年受洪灾冲毁后,因该地块地势低洼、存水量大,已不具备耕种条件也无法恢复,且南街村无可置换耕地,受灾群众多次到县政府、双河镇反映相关情况,诉求给予帮助。为保障受灾群众当前及今后利益、减少群众损失,县政府参照2012年受灾补偿标准,向该地块受灾农户发放淹地补偿款(该款项每年发放),全体受灾群众均同意并领取了补偿款。向受灾群众发放补偿款,是县政府应群众诉求、保障受灾群众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故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但实际已形成土地流转的事实。(4)“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是从2017年开始,当时该地块已经被污水占用了5年,县自然资源局当时的土地调查数据与事实不符”问题部分属实。举报人所说“污水”,实际为双河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的中水,根据实际情况作为蓄水池储蓄中水,冬储夏灌,用于农田灌溉。2019年国土三调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该地地类调整为坑塘水面。(5)“县农牧局对比核实托县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该区域无确权登记耕地,但南街村村民却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经营权证》”问题部分属实。上世纪90年代,托克托县政府(原城关镇政府)组织开展了大黑河河道改造工程,大黑河河道改道且水位逐年下降,包括该地块在内的河槽裸露,附近村民开始进行耕种。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中,南街村委会将该地块承包到户,2008年国土二调依据实际情况将该地块确定为基本农田。2018年全县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时,依照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情况,对该地块中的413.02亩土地进行了确权登记(涉及南街村700余亩,其余286.98亩未确权登记土地部分存在争议、部分为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后,为村民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经营权证》,并按照自治区、呼市、托克托县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总体安排,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为依据、对没有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农户,以既往计税补贴面积为依据发放,所以依据确权耕地面积通过“一卡通”平台向农户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6)“土地流转采用已租代征的方式改变了土地的用途”问题不属实。举报人所指地块于2012年受洪灾冲毁后,已不具备耕种条件也无法恢复,故县政府向该地块受灾农户发放淹地补偿款,是县政府应群众诉求、得到了受灾村民同意、保障受灾群众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双河镇政府下一部将积极做好解释答复工作,安抚群众情绪,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土壤、水13X2HH20244240024 1、2006年至2015年以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街道办事处讨思浩村脑包沟王×等三人,在新城区成吉思汗街道办事处讨思浩村脑包沟盗采砂石约70万立方米,并且把挖下的深坑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进行回填,脑包沟属于水源地,也是饮用水取水地,如今垃圾遍地,饮用水管道暴露;2、2017年,王×等三人把讨思浩村南大盛魁养鱼池全部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填满了,回填约为2000立方米,当地政府要求用土回填,但用垃圾代替了土; 3、2016年,王×三人又把讨思浩村香岛农业公司南金茂农业公司院内挖了个大坑,用建筑垃圾进行回填,还在讨思浩村东河槽采砂。 阶段性

办结

2024年

5月4日前办结

部分属实农村群众身边问题其他 2024年4月25日,新城区政府组织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区分局现场核实,具体情况如下:(1)“2006年至2015年以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街道办事处讨思浩村脑包沟村委会王×等三人,在新城区成吉思汗街道办事处讨思浩村脑包沟盗采砂石约70万立方米,并且把挖下的深坑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进行回填”问题部分属实。脑包沟位于新城区讨思浩村北,碧宏峰陵园有限公司西侧,为多年来雨水冲刷形成的自然沟渠,“三调”成果显示地类为其他草地。2006年至2015年讨思浩村村委会委员中有王姓委员一人,2015年至今,村委会委员中有王姓委员两人,经走访询问,3人均不存在反映的盗采砂石行为,村委会其他人也没有参与盗采砂石行为。经调取该区域历年影像图(2009年—2023年)以及走访讨思浩村委了解到,2006年至2015年期间,讨思浩村及周边其他村庄村民在此处零星挖砂取土用于自建房屋,具体采挖数量由于时间久远无法核实,目前,该地区已形成自然地貌。现场核查,脑包沟近期无挖砂取土痕迹。(2)“脑包沟属于水源地,也是饮用水取水地,如今垃圾遍地,饮用水管道暴露”问题部分属实。脑包沟位于我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现场核查时发现,反映的“垃圾遍地”实为沟渠两侧陵园墓地倾倒的祭祀用品以及村民修建房屋拆旧时倾倒的建筑垃圾;“暴露的饮用水管道”为2016年已经废弃的讨思浩村截伏流引水管道,由于雨水冲刷导致约2米长的PVC管暴露在外;新铺设的饮水管道在此处东侧20米处地下正常运行,未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影响和破坏。(3)“2017年,王×等三人把讨思浩村南大盛魁养鱼池全部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填满了,回填约2000立方米,当地政府要求用土回填,但用垃圾代替了土”问题部分属实。2013年讨思浩村委会与内蒙古昕远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村南建设“大盛魁养鱼池”项目,占地面积50.19亩,全部为耕地;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项目于2017年起停止建设,始终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等手续,形成1.5米深的大坑,经对比历年影像图并走访询问,2017年此处未进行回填。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2020年例行督察指出,该项目存在占耕问题,要求复耕,2021年6月新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进行回填,回填土方约5万立方米,2022年5月整改完毕,达到耕种标准。(4)“2016年,王×三人又把讨思浩村香岛农业公司南金茂农业公司院内挖了个大坑,用建筑垃圾进行回填,还在讨思浩村东河槽采砂”问题部分属实。投诉反映所述的“金茂公司院大坑”位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西侧,为金茂公司2014年开挖的土坑,面积约2亩;2016年金茂公司倒闭后,所流转土地一直闲置无人管理;2018年至2019年期间,有外来车辆在此处偷倒建筑垃圾,非王×等三人所为。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和讨思浩村委会多次进行了清运并使用开槽土方进行回填。核查时现场已无大坑,院内土地平整,无新挖掘痕迹。投诉反映的“讨思浩村东河槽”位于讨思浩村东侧,全长约1.5公里,属于卯独沁沟流域,经调取该区域历年影像图(2009年—2023年)、走访讨思浩村委会了解到,2006年至2015年期间,讨思浩村及周边其他村庄村民在此处挖砂取土用于自建房屋,由于时间久远具体数量无法核实,现场核查,该处已恢复自然地貌,无新挖采痕迹。河槽边存在村民偷倒的拆房建筑垃圾。 (1)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责成讨思浩村委会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针对脑包沟内堆存的垃圾及东河槽建筑垃圾,5月4日前完成清理整改。(2)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区分局、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盗采砂石和偷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行为。新城区 生态、

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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