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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问答第九十二期

1.行政诉讼法规定哪些事能起诉?

答: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13)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法规定哪些事不能起诉?

答: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3.认为军事机关侵犯自己人身权、财产权的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答:不能。行政诉讼法规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军事机关的这一类行为属于国家补偿的范围,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对这一类行为规定的补偿的范围、程序进行处理。

4.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答:不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对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5.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决定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答:不能。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如果认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6.工人对企业领导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答:不能。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人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种诉讼也不是行政诉讼,而是民事诉讼。因为企业不是行政机关,工人对企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7.对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答:不能。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事业单位作出的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8.村民对村委会的处理决定不服能起诉吗?

答:不能。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决定不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9.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受乡、镇或者县人民政府委托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能起诉吗?

答:能。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受乡、镇或者县人民政府委托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意见,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对委托的行政机关(即乡、镇或者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10.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行为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答:不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即行政机关内部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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