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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问答第一百零四期

1.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兼任代表候选人吗?

答:不可以。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2.选举委员会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答: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3)确定选举日期;(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主持投票选举;(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如何确定?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如何确定?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确定。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如何分配?

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6.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可以不选派代表吗?

答:不可以。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如何分配?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谁决定?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哪里选举产生?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数有上限吗?

答: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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