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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让孩子的成长之路更有保障

本报讯(记者 苗欣)通常情况下,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若就抚养费产生纠纷,法院会支持定期给付。但在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该案经一审、二审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范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某孩子年满18周岁前的所有抚养费。法院为何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其中又有怎样的缘由?

据了解,杨某(女)与范某(男)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生女小花于2018年出生。小花出生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范某在小花出生后不久离家出走,杨某在照顾孩子期间失去工作并欠下外债。由于多方寻找均未找到范某,加之其对孩子不管不问,杨某便于2019年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小花由杨某抚养,范某每月支付小花抚养费1800元,自2020年3月至其年满18周岁止。

法院判决离婚后,范某不仅没有支付过小花的抚养费,还拒接法院电话。由于小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服药,日常开销较大,杨某一人无力负担相关费用,故杨某以小花的名义将范某诉至法院,要求范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23800元。

案件办理期间,承办法官赵婧进一步了解了小花的病情及案件情况。在该案中,小花被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其母亲杨某与父亲范某离婚后,范某对小花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且范某具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能力。如果范某不能定期支付抚养费,会对小花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基于小花的病情和被告范某具有一次性给付能力的客观情况,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自2020年3月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一次性支付323800元。

判决送达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同新城区人民法院一致。二审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就抚养费的金额进行了调整。最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小花年满18周岁前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杨某多次要求被告范某按照判决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范某仍不能按时支付抚养费,未能履行抚养义务,且两人婚生女小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经常性服药、治疗、复查,范某不能按时支付抚养费,严重影响到小花的生活和医疗,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支持了要求范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请。二审期间,法院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就抚养费的具体金额进行了调整。

在办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法院从情、理、法的角度,充分考虑到小花的权益保障、被告的法律责任和财产状况,最终支持了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请求,以法治力量保障小花的健康成长。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父母生了孩子就应当进行抚养和教育,如果怠于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将以法之名,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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