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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宣传活动启动

该《办法》于7月30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孙岳龙)7月24日,《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在大召广场举行。

《办法》共设总则、产生和收集、运输、消纳和综合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章节,共计五十三条。

《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办法》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办法》自2024年7月30日起施行,2009年10月15日施行的《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同时废止。

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启动仪式后还将继续开展一系列综合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全面了解《办法》的内容与意义,自觉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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