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祁晓燕)为避免涉及人民军队公益广告出现违法情形,根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8月1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发布涉及人民军队公益广告应遵守如下规定:
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业标识,但是对所占面积及时长有限制。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公益广告不得含有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否则视为违法商业广告。
公益广告不能出现有损人民军队或者军人形象的内容。
公益广告不要发布在商品和服务的销售页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