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分别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数字检察”又称“数智”检察,即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与法律监督的深度融合,旨在解决司法运作及社会治理中的根本性问题。数字检察工作既是立足于智慧检务所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考量,更是面向未来的战略洞察,其目的一方面是在智能辅助全业务办案的基础上向科学精准监督迈进,推进法律监督“本”的提升、“质” 的嬗变,另一方面是基于智慧检务的探索实践,使检察工作在数字化、多元化、智能化、专业化方面进一步深化,从而实现科技引领。
所以,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全区数字检察工作走深走实,笔者提出以下数字检察的深化路径:
1、 在法治框架下重新审视数字检察监督
通过比例原则、人本主义、程序正义,厘定数字检察监督的权力边界,转变数字检察监督的治理理念,促进检察监督算法的中立透明,保障检察监督数据的可用安全。
(一)比例原则:厘定数字检察监督的权力边界
数字检察监督,以数据融合拓宽检察监督的经纬度,以智能算法提升检察监督的精准度,极大地扩张检察监督权力。固然数字检察监督属于能动检察的应有之义,可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全面提升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回应大局需求、人民关切和法治需要。但应当指出的是,数字检察监督的能动性应当具有合理限度,即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比例原则的主要功能即在于规制国家权力——凡国家权力遍及之地,皆有比例原则适用之空间 。具体而言,比例原则在数字检察监督中的体现可以划分为三个层面: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首先,适当性原则要求检察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应当能够实现检察监督目的,或至少有助于检察监督目的的达成。数字检察监督的目的,应当在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而非对公民进行“全景监控”、证明“你对我错”或彰显“高人一等”。其次,必要性原则要求在诸多能够实现检察监督目的的手段中,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利侵害最小的方式。也就是说,在数字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应当权衡技术应用对相对人权利的潜在影响,仅当无法通过无侵害性的手段达成监督目的时,才应采用可能具有侵害性的技术。第三,比例性原则要求检察机关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欲达至的检察监督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也就是说,数字检察监督不仅要适当且必要,还必须在成本与收益之间求得平衡。数字时代,上述平衡尤为关键,涉及技术与法律的交互影响。总之,数字检察监督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有赖于比例原则在数字检察监督实践中的展开。通过比例原则厘定数字检察监督的权力边界,不仅是对现代检察理念的贯彻,也是尊重和保护相对人权利的体现。
(二)人本主义:转变数字检察监督的治理理念
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业已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颠覆性影响,尤其是司法领域。数字检察监督的出现,即是对人工智能介入司法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回应。现在,数字检察监督大模型在检察监督各个领域的应用,出现以“技治主义”取代“人本主义”的治理倾向, 侵蚀检察人员的主体价值。基于此,重返“人本主义”立场,成为推进数字检察监督不可忽视的议题。人本主义的核心在于重视人的尊严和价值,以激发人的意识能动性和促成“自我实现”。为此,应当坚持检察人员的主体地位。其核心要义在于,确保检察人员在数字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决策的主导地位。一方面,明确数字检察监督模型的辅助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指出:“坚持人工智能对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定位和用户自主决策权”,强调“人工智能都不得代替法官裁判,人工智能辅助结果仅可作为审判工作或审判监督管理的参考”。对此,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出台类似规范性文件,以法律形式明确数字检察监督模型的辅助地位。另一方面,加强数字检察监督的人才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是实现法治化、信息化检察的关键一环和基础支撑。实践中,数字检察监督领域人才短缺,能对Excel表进行基本操作,即可称之为高水平人才,遑论利用大数据技术等复杂软件进行数字检察监督建模。对此,其一,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合作,开展联合培训,提升检察人员的技术应用能力。其二,制定激励机制,对积极参与数字检察学习并表现出色的检察人员,予以通报表扬、薪酬增加或职务晋升等物质、精神奖励。需要明确的是,上述措施应当基于自愿原则。
(三)程序正义:促进检察监督算法的中立透明
科学发展的技术赋能促进检察监督领域的革新,数字检察监督应运而生。数字检察监督以算法为核心,使得传统检察监督权逐渐演变为一种算法驱动的权力。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时,愈发依赖数据处理和算法判断。然而,以算法作为决策的核心,并非毫无问题。算法偏见、算法黑箱以及算法归责问题的存在,导致算法权力的异化,即数字检察监督模型在作出决策时,可能脱离其原有的公正目标,变得“自行其是”。对此,传统正当程序原则——旨在保障中立、透明和可问责——难以应用于技术环境之中,陷入实用性危机。 面对数字时代对程序正义的迫切需求,席特伦、帕斯奎尔等一系列学者提出并发展“技术性正当程序”原则,其理想模型包含原理公开、全程参与、充分告知、有效交流、留存记录以及人工审查。结合传统正当程序,技术性正当程序原则也未能逸出中立、透明和可问责的范畴。因此,通过程序正义,即防范算法偏见以维持检察中立、打开算法黑箱以保障检务公开以及明确算法责任以避免推诿,成为数字检察监督得求实质正义的必由之路。
2、 培育数字检察工作理念
(一) 改进检察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的工作运行机制关乎数字检察战略能否贯彻落实,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改进相关工作机制,以数字时代特征为匙,将传统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和人才建设进行数字化改造。 数字时代的检察业务应以法律监督为核心,将原本已初具规模的智慧检察工作模式迭代为数字检察工作机制。首先,突出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主要地位,在案件办理中既要关注数据、整理数据,也要能够在数据中找出案件线索。其次,树立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检察机关要将被动的工作模式调整为积极主动的工作模式。在人员管理上,以往计算机专业、大数据专业等人员多属于行政人员或后勤人员,处于人员构成中的边缘地带,案件参与度低、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现如今,应注重发挥其作用,将法律专业人员与数字专业人员进行整合,形成合力,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
(二) 树立主动监督的工作理念
传统的法律监督模式秉持“不告不理”的司法理念和“分工负责、 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要求,监督线索主要来自当事人提供和公安机关移送。数字时代,海量的数据和多元的渠道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素材,自媒体的发达也能为检察机关寻找社会治理的难点提供线索,检察机关应抓住时代机遇,通过依法能动履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