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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新规本月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云艳芳)为进一步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提升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并于12月1日起施行。12月10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详细解读了《办法》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

《办法》共39条,着重强调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统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办法》明确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为了避免城镇道路重复开挖,规定依附于市政道路建设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城镇道路综合交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

推动排水与污水处理协同增效减污降碳。《办法》明确鼓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推动建立按效付费机制,着力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同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依法将上游生产企业可生化性强的废水作为下游污水处理厂的碳源补充。鼓励在实现污泥无害化、稳定化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污泥资源化利用率,促进相关产业发展。鼓励资源热力电厂等配置污泥焚烧处置设施,提升污泥协同焚烧处置能力。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纳入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明确工业生产用水、城市杂用水、环境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的情形,促进再生水综合利用。

提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管理水平。《办法》明确了城镇公共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及产权不明、跨区域或者难以确定维护责任的排水设施相关管理主体的维护责任。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新建排水管网质量检测和既有排水管网现状评估,将老旧破损、混错漏接等问题管网更新改造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改造计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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