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苗欣)当群众在生活中遇到合同纠纷,作为合同签订方的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更了名,怎么办?有人认为,既然签订合同的是更名前的公司,那就应该用更名前的公司名起诉,实际上是这样吗?近日,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据了解,原告陈某为浙江省人,2024年7月到内蒙古旅游,与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约定了6天5晚的旅游行程,旅游费用1380元。原告称,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第6天的行程安排,并变相收费3160元,要求该公司返还相关费用。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过程中发现,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名称已不存在,该公司已变更名称。针对上述情况,承办人第一时间与原告联系,向其释明被告不适格的法律后果后,裁定驳回其起诉。同时,建议其变更诉讼主体后,重新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公司更名对之前签订的合同不会有任何影响,变更前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受。所以,在案涉公司名称变更后,原告应起诉变更后的公司,由变更后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
法官提醒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有权选择被告,但其选定的被告应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如原告选择被告不当或选择被告错误,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