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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印发实施

2024年4月7日至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呼和浩特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4年10月31日反馈了督察意见。呼和浩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坚持站在“国之大者”的高度,全面启动整改落实。

为全面推动问题整改,呼和浩特市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目标任务,把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深入实施自治区“六个工程”的重要抓手,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在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中展现首府担当。

《整改方案》梳理并形成4个方面17类40个具体问题,逐项明确了牵头部门、责任单位、验收部门、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2024年12月底整改完成14项,2025年6月底整改完成12项,2025年12月底整改完成14项。整改任务共涉及10个牵头部门、26个责任单位、10个验收部门。要求各地各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一抓到底的韧劲和决心,认真、坚决、彻底地抓好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严格履行验收销号程序,做到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所有问题按时整改到位。

《整改方案》突出问题导向,确定了四个方面整改任务和一系列整改措施。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林草工程建设,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二是持续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做好“定水”、规范“取水”、提升“节水”、强化“管水”、加强“治水”。三是推进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力度,解决违法侵占林草地问题,落实自然保护地保护措施,提升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效果。四是做好其他方面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强化固体废物管理,补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短板,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规范机动车尾气检测,确保城镇垃圾处理场及渗滤液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下一步,呼和浩特市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压紧压实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责任,严格过程管理,规范验收销号,全力推动各项问题整改到位。构建齐抓共管“大生态”格局,全面提升首府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助力美丽内蒙古建设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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