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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有调整

本报讯(记者 梁婧姝 于亚军)近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从4月1日起,调整呼和浩特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据悉,待遇享受范围为参加呼和浩特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

参保职工因分娩、流产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5%、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8%的比例支付,支付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产检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5%的比例支付,单独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呼和浩特市异地就医相关政策报销。

除上述支付标准调整外,其他生育待遇支付标准仍按照《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9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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