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于亚军)3月25日,记者采访时了解到,为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建立了“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驾照式记分管理”。
据了解,3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通过建立“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驾照式记分管理”,旨在从源头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遏制违规使用基金现象。
《细则》明确管理对象包括两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如医师、药师、护士、医技人员及医保费用审核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人员,主要负责人(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人)及直接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人员。这两类人员需通过登记备案获得医保支付资格,其服务行为将全程纳入监管。
《细则》明确,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违规行为实行“年度12分制”管理,记分标准按责任轻重划分为四档:如所在机构因违约被要求支付违约金、无正当理由超量使用高价非集采药品等,每次记1至3分; 如机构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相关人员拒不整改,每次记4至6分;如冒用他人资格结算医保费用,每次记7至9分; 如机构因严重违法被责令停业整顿、相关人员被吊销执业证书等,每次记10至12分。同一事件涉及多项违规的,按最高分记;多点执业人员在各机构记分累计计算。
《细则》明确,累计3分,机构内部谈话提醒并组织学习; 累计9分及以上,暂停医保支付资格1至6个月(视累计或单次记分情况); 累计12分或单次12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1至3年内不得重新备案。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提示, 市民在就医购药前,可通过医院公示栏、挂号平台等查询医务人员备案状态,选择“状态正常”人员以保障医保报销权益;若医务人员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或服务,需事先书面告知并取得您同意(急诊除外);发现冒名结算、过度诊疗等行为,请立即向医保部门举报。另外,在就诊前请留意医疗机构公示的医务人员备案状态,若发现被暂停或终止资格人员仍在提供医保结算服务,参保人可拒绝并要求更换合规人员,同时向医保部门反馈。
如果发现问题,广大市民可拨打市医保局监督电话(0471-12393)进行举报或现场提交线索; 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挂床住院”“虚假处方”“冒名刷卡”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