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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销售禁用“生鲜灯” 非常及时必要

□余明辉

“市场监管总局22日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中,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生鲜农产品尤其是像生鲜肉摊爱用“生鲜灯”,是一种普遍现象。此前,很多销售者认为,这只是让所销售的肉色等生鲜农产品更好看些;但也有消费者认为,“生鲜灯”的使用,使得一些生鲜产品得到“美颜”,会误导购买,侵犯消费者权益。也有监管部门认为,难以对此进行严肃处罚,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或文件对农贸市场或超市使用的灯光进行规定,肉摊上使用灯光只是用于照明和美观,与肉本身的质量好坏没有直接关系。

问题是,农产品销售商家使用“生鲜灯”,真的就合适吗?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相关情形,都构成虚假广告。

由此不难看出,农产品商家滥用“生鲜灯”,是一种变相广告行为。他们使用“生鲜灯”照射其摊位上的生鲜肉菜等,根本目的都是让肉摊上的肉颜色更好看,本质上是一种虚假美颜的广告效应。只不过,这种广告有别于常见的文字、言语、图片等呈现方式,而是一种让人更赏心悦目的颜色视觉广告,提升相关生鲜肉菜“颜值”,激起消费者购买欲,从而达到诱导消费目的。

滥用“生鲜灯”也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违背。该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但在“生鲜灯”的照射下,不管是什么质量的肉菜等农产品,都在一定程度被美颜,掩盖了部分问题或瑕疵,在交易中给消费者提供了不全面、不真实的商品信息,诱使消费者与其交易。这是一种不公平、不诚信的涉嫌违规行为。另外,滥用“生鲜灯”也是一种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它也是一种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对其他合法经营者不公,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

此前,关于商家销售生鲜农产品屡屡引发争议和媒体关注,根本的问题也正在于此。农产品销售商家使用“生鲜灯”,看似是商家的经营自由,但背后却隐含着欺诈、不诚信等经营违法行为。

农产品销售无需“生鲜灯”美颜。对此,长期以来社会有期待,治理的呼声不断。此次,国家有关方面直接对农产品销售明确下达“生鲜灯禁令”,无疑是对社会期待的直接回应,更是对相关法律不得随意使用“生鲜灯”的重申、综合和再明确,对这类隐性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将有效遏止,非常及时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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