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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黑龙江省生鲜乳收购补贴和增量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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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科技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稳定当前奶业生产意见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3〕171号)要求,稳定省内生鲜乳收购,保证奶农合理利益,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全量收购省内生鲜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原则及对象

(一)补贴原则

采取“先收后补”的方式,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和总量资金控制与据实补贴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补贴资金预算额度、市(地)申请资金额度等因素分配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省级和市县级财政各承担50%。其中:市级负责市辖区50%补贴,不包括计划单列区。

(二)补贴对象

省内取得《乳制品生产许可证》,落实省级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不拒收、不限收生鲜乳,能够按期续签生鲜乳购销合同的乳制品加工企业。

二、补贴方式、内容及标准

(一)补贴方式

按季度兑现补贴资金,即2023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各兑现一次生鲜乳收购补贴(以下简称“收购补贴”)。2023年生鲜乳收购增量补贴(以下简称“增量补贴”)按年度一次性兑现。

(二)补贴内容

1、收购补贴:2023年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照申请补贴的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省内生鲜乳总量给予补贴。

2、增量补贴: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申请补贴的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生鲜乳较上年同期增量给予补贴。

3、乳制品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量和省外收购的生鲜乳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1、收购补贴。按照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省内生鲜乳总量,给予每吨不超过100元补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2亿元。

2、增量补贴。以乳制品加工企业上年度7月至12月收购生鲜乳总量为基数,每增加收购1吨生鲜乳,给予不超过200元补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0.3亿元(申请增量补贴的生鲜乳量,不能同时申请收购补贴)。

三、补贴程序

(一)企业申报。乳制品加工企业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书面申请。收购补贴申报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和2024年1月1日至1月15日;增量补贴申报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月15日。

生鲜乳收购补贴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7项:一是生鲜乳收购(增量)补贴申请报告及《2023年度生鲜乳收购(增量)补贴资金申请表》;二是乳制品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是《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是乳制品加工企业与养殖企业的收购合同复印件;五是乳制品加工企业月度收奶分户明细汇总表;六是乳企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乳企收奶量统计表,如涉及跨县(市、区)收奶,需交售生鲜乳奶牛场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跨县(市、区)收奶情况明细表;七是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中,营业执照、《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如无变化,在第二次申请时可不再提供。

(二)县级审核、市级复核。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乳制品加工企业申报材料,实地查验相关凭证、核实数据,填写《2023年度县级生鲜乳收购(增量)补贴资金汇总表》,提出意见报市级农业农村局。市级农业农村局负责复核、汇总县级申报材料,填写《2023年度市级生鲜乳收购(增量)补贴资金汇总表》,分别于2023年10月30日、2024年1月30日前(包括生鲜乳收购增量补贴),正式行文呈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三)省级汇总、分配资金。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各市级申请,依据补贴资金预算额度、市级申请资金额度等因素提出资金拟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拨付。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补贴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乳制品加工企业,同时拨付市县级配套补贴资金。

(四)绩效评价。县级农业农村局全面梳理配套资金到位、资金拨付时间,并掌握乳企是否存在限收、拒收和到期拒签合同等情况,同时将政策撬动乳制品加工企业产值增量纳入考核评价指标,实事求是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市级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县级自评材料,结合实地随机抽查,开展项目初评和监督检查,并形成全市绩效评价报告,于2024年2月1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省级绩效评价和抽查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有关市(地)、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生鲜乳收购补贴和增量补贴政策,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策宣传、项目申报验收、配套资金落实、补贴资金拨付、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汇总全省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做好省本级资金保障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市申报项目复核汇总、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补贴政策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组织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级配套资金。

(三)加强宣传,阳光操作。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省级方案政策规定,保证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做到政策公开、申报及时、数据准确、结果公示、绩效公开。要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调动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生鲜乳积极性。

(四)规范执行,严格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执行,强化项目监管。项目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迟拨滞拨、占用挪用、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处理。

(黑龙江省奶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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