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市民张女士与马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才知道丈夫早在婚前就患上了性病,且可能影响生育。对于丈夫婚前刻意隐瞒的事实,张女士本就十分怪怨,加之丈夫的病情婚后久治不愈,于是张女士在不久前以马先生隐瞒婚前重大疾病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关系。那么,张女士有权申请撤销婚姻吗?撤销婚姻又与离婚有何不同?
对此,新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自己知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一方面应如实告知疾病类型,同时也应考虑患病程度,如果未及时告知疾病发展程度,足以影响另一方作出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同样视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其中,“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推定,指按照一般人的普遍认知能力可以推断行为人应当知道该事实。如超出上述期限未及时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婚姻关系将处于有效的效力状态,当事人只能通过离婚终止婚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撤销婚姻与离婚有着显著区别,两者在婚姻效力状态、法律后果方面均存在不同,撤销婚姻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实际处于“未婚”状态。而离婚系以有效婚姻为前提,因夫妻感情破裂故而解除婚姻关系。该条款同时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