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呼和浩特市禁种铲毒工作,净化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及其他非法制品。
三、凡主动铲除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种子、大麻种子及其幼苗以及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四、凡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且不主动铲除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且不主动铲除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
五、凡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或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或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六、凡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或抗拒铲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七、各旗县区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种铲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公安、农业、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宣传及巡查踏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禁种铲毒的主体责任,严格禁止在本区域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铲除。
八、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于积极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举报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将给予奖励。
九、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和禁种铲毒工作人员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涉毒违法犯罪举报电话:110
呼和浩特市禁毒委员会宣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