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安娜
不久前的一天,赛罕区交管大队一中队交警接到群众举报,在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与呼伦南路交叉口附近有人无证驾驶。交警立即前往将正在行驶中的被举报车辆拦停进行检查。经查,车内共有两名驾乘人员。其中驾车男青年陈某某表示,自己的驾驶证并未携带。交警进而要求陈某某出示身份证,这才查询发现其尚未满18周岁,根本不具备考取驾驶执照的资格。所以,陈某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得知其将受到处罚后,乘车男子亢某某给交警出示了自己的电子驾照,并称,该车辆是其租赁来的,原本一直由其驾驶,只是几分钟前突然觉得困倦,才与原本乘坐车辆的陈某某临时换了位置,由陈某某帮忙驾车。然而,亢某某没有意识到的是,他将机动车交由无证人员驾驶也是违法行为。
赛罕区交管大队民警介绍: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鉴于陈某某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交管部门最终对其下达了处罚金2000元、行政拘留处罚不执行的处罚;对于亢某某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金20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交警提醒:不论是自己名下的机动车还是租赁来的机动车,在交由他人之前,都要先核实好对方是否已经考取驾照,并要求对方带证上路。否则,不但要接受处罚,一旦发生事故还将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