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李娟
骑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能够很好地保障骑乘人员的安全。近年来,我市深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教育引导广大骑乘者自觉佩戴安全头盔,骑电动自行车出行佩戴安全头盔应成为标配。
9月21日上午,在北垣街与腾飞路交叉路口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城大队的执勤交警发现,一名男子在骑电动自行车时未戴安全头盔,随后对该驾驶人依法予以警告。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城大队交警孙培鸿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目前,我市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骑行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处罚。
内蒙古秀合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表示,我市交管部门开展“一盔一带”相关整治行动,旨在依法查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机动车驾驶人不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行为人骑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属于违法行为,据统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汽车是导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在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因此行为人骑行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是对个人也是对他人的不负责违法行为。
孙培鸿表示,文明规范出行,既是要求更是期盼。安全头盔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的头部具有很好的防护作用,在骑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摔倒或遭受撞击时,能够减轻头部所受伤害,降低车祸造成的死亡率、致残率。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