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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出台

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

本报讯(记者 安娜 通讯员 田智勇)昨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为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养治康教社一体化发展水平不断提升,更好保障我区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融入社会,自立自强,自治区民政厅联合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等11部门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有能力进入社会工作和生活的,进行社会化安置。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其中符合条件确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安排到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办法》还明确,盟市、旗县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孤儿保障标准等因素,对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给予一次性社会化安置补贴,具体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并适时调整。

此外,《办法》明确,对儿童福利机构符合社会化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牧、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就业、住房、落户、社会保险以及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权益保障等方面协同做好社会化安置工作,帮助其顺利走入社会、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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