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wb15版:咱爸咱妈 上一版 下一版  

孤寡失能老人:余生可以托付给谁?

社会监护服务组织担任意定监护人情况调查

近日,年届92岁的北京市朝阳区居民王淑英向记者袒露了自己长期以来的担忧:老伴“走”了,自己又没有儿女,现在行动不便、孤苦一人,余生可以托付给谁?

想找个可靠的监护人,来解决其生活、就医、财产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是王淑英的当务之急。而这也是不少孤寡老人的共同心声。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面临着和王淑英同样的困境。

谁来担任他们的监护人?民法典为这一群体提供了意定监护制度,并且明确了“组织”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就这项制度的开展情况,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找不到合适监护人

意定监护应运而生

年近80岁的北京市民李女士和今年80多岁的丈夫都是某科研机构的退休科研人员,家中还有一个50多岁、智力及精神多重残障的女儿。李女士丈夫两年前因脑血栓摔了一跤,送医院后经临床诊断有多重疾病需长期住院,已不具备照顾残障女儿的能力。这让李女士面临一个难题:如果夫妻俩失能失智,女儿又属于智力及精神多重残障,谁来监护他们?而一旦夫妻俩离世,谁来照顾女儿呢?

起初,李女士把自己家庭的监护重任寄托于家族内部。她首先想到了亲属中的后辈,其中一位是女儿的表哥。但当她向其提出此事时,对方不太情愿,其子女也坚决反对。

去年,机缘巧合,李女士遇到了北京律师杨君,她建议李女士选择意定监护,由组织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经过多方沟通和解释,李女士原单位下属的一家国有独资企业愿意担任她的监护人,一旦李女士失能失智,由这家国企履行监护职责。同时,通过遗嘱指定这家国企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告诉记者,我国传统上实行居家监护、亲属监护,这也是目前社会上的主要形态,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和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无子女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障家庭、空巢家庭。在监护人方面,这些家庭难以做到由自己的子女、近亲属来担任监护人,“我国需要多元化的监护方式来保障被监护人尤其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意定监护制度因此应运而生。”

特殊家庭需求迫切

靠谱监护组织难寻

杨君坦言,能在较短时间内给李女士找到社会监护服务组织、监督人并进行公证,超出了她的预料,因为她之前所接触的很多类似家庭根本走不到这一步。摆在大家面前的一个共同难题是:社会上缺乏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组织。

杨君就曾因“实在找不到监护服务组织”而头疼。她有一个孤独症儿子亮亮,今年20多岁,已经完成了初中和职高教育。因为家庭的特殊情况,她很早就开始关注意定监护,想为亮亮安排好未来的生活。一开始,她想找亮亮的表哥表姐担任监护人,但想着同辈人一年见不到几次,互相之间也缺乏了解,能否尽到监护职责是一个问题。而在社会上,确实少有专门做社会监护服务的组织。

“既然不少家庭面临同样的问题,为什么不自己去做呢?”2017年底,来自北京、上海、湖北等地的部分孤独症人士的家长在安徽省金寨县发起了“星星小镇”项目,由家长投资,按照成年孤独症托养和家长养老的“双养”模式开展建设,其中包括意定监护模式设计。杨君即是其中一名家长。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有着同样经历的人并不在少数,仅在一个500人的孤独症家长群里,就有许多家长盼望社会监护服务组织“尽快搞起来”。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肖扬介绍说,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约有心智障碍者2580万人,涉及家庭人口8000多万。由于心智不健全,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认知能力受损、语言表达和自控能力差,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的监护。

肖扬以孤独症障碍者举例说,我国最早诊断孤独症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岁月的流逝,早期诊断的孤独症障碍者已经50岁左右,他们的父母年老体衰,失去了持续监护照料的能力,而且,从父母角度看,他们将遭遇医疗救治和入住养老机构难等困境,比如抢救须有子女签字,但是其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做到。

“更令这些父母忧虑的是,自己一旦离世,有心智障碍的子女的监护职责由谁来承担?家庭财产是否还能用到孩子身上?确定谁为监护人能保障孩子未来的生存质量?这些都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肖扬说。

完善监督监管制度

出台监护实施细则

2013年7月1日,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规定了成年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公共监护和意定监护。

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欣认为,民法典虽然明确了“组织”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这是社会监护服务组织担任意定监护人的制度依据,但细则仍需完善,比如,意定监护人承担的监护职责与社会工作中的“照护”有显著区别,社会监护服务组织培养监护理念需要时间。

根据公开信息,一些地方已经在探索建立社会监护服务组织。2020年8月,上海市成立了全国首家专业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尽善监护服务中心。2021年11月,广东省第一家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成立。2023年10月,北京市老龄协会结合本地的服务实践经验,组织专家团队制定并发布了《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指引》。

李欣认为,应该以意定监护制度的地方性实践和案例为蓝本,逐步在地方性立法中对社会监护服务组织的监护监督做细则性规定,监护监督措施包括监护协议登记、社会监护服务组织主动监护报告、民政等部门的监护审核等。还要加强对担任意定监护人的社会监护服务组织的法律指引。明确“监护”与“照护”“陪护”的职责区分;允许依监护类型界分监护职责;围绕“协助决定”的监护理念,规范社会监护服务组织监护人的监护权限和义务;明确监护不当的法律责任。

受访专家还建议,可以在民法典框架下,由立法机关出台有关意定监护制度的单行法规,对包括社会监护服务组织在内的意定监护健康发展提供规范依据。

孟强认为,相关法律法规乃至部门规章,可以围绕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进行相关的配套制度完善工作。例如意定监护的登记制度,意定监护的监督监察制度,从事意定监护相关任务的社会监护服务组织及个人的组织、培育、管理制度,以及对需要设立意定监护特定弱势群体的精准帮扶制度等。“在具有意定监护制度立法的一些国家,要求双方在达成意定监护协议后,还需要将协议在公权力机关进行备案登记,以便交易第三人进行查询,保护交易安全,同时也避免事后的纠纷。”孟强呼吁,未来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规定意定监护的登记制度,使这一制度能够平衡监护人、被监护人与第三人的利益,更好地发挥意定监护制度的预期功能。

(据《法治日报》陈磊 戴蕾蕾 高岳)

凡呼和浩特融媒体中心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呼和浩特融媒体中心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
已经由本报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呼和浩特融媒体中心”,违者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