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梁婧姝)2月29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将重症精神症纳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3月1日起,重症精神症纳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是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元。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支付比例为90%。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合并计算,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 30.5 万元。
据悉,重症精神症(M02100)待遇申报认定和治疗方案变更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办理。患有重症精神症的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可向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提出申请,申报时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原件、与申报病种相关的完整住院病历、有效身份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