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安娜)为进一步加强呼和浩特市旅游旺季市场价格监管,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酒店、餐饮、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等领域市场价格行为。在旅游旺季来临之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发布提醒公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我市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市场稳价工作。各酒店、餐饮、交通运输、旅游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示的费用,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此外,依法禁止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经营活动的旅游景区、酒店宾馆、餐饮、交通服务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在线上页面和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各类商品及服务价格和具体项目。如有价格变动应及时告知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经营者及第三方平台要诚信经营,遵守价格承诺,在预定订单生效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共同维护价格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醒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公告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于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可拨打监督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