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达明)8月16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布一起交通事故处理结果,当事人蔺某某驾驶车辆逆向行驶,造成两车相撞,蔺某某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今年3月24日22时31分许,蔺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小型轿车沿赛罕区102省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金河收费站北300米处时,与沿赛罕区10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的田某某驾驶的白色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白色小型轿车的驾驶人田某某受伤,两车财产受损。
经过警方调查,当事人蔺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其过错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起全部作用;当事人田某某的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不起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程序处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蔺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田某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