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安娜)10月17日,记者了解到,新城区人民法院向案件当事人发出自治区首份《监护权证明书》,以创新监护权证明新途径,更好保障特别程序案件中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一份小小的证明书,携带方便、易于出示,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传递着司法温情。
据了解,不久前,家住新城区某小区的妇女桂某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认定其独生女儿小静(化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其为监护人。原来,小静为精神残疾二级、未特定精神发育迟缓。几年前,小静的父亲去世后,小静就与母亲桂某相依为命。不久前,桂某在帮女儿办理继承其父亲遗产等法律事务时遇到了一些困难,她这才有了希望自己被指定为女儿的监护人、代为行使继承权的想法。案件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了解当事人情况,并与这对母女面谈,了解了其生活状况。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等材料,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小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母亲桂某为其监护人。
这对母女在日后处理很多事务时,都会需要向有关单位出示法院的文书。但纸质文书不方便携带且易损坏,还有可能会泄露个人隐私。如何能够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方便其处理事务呢?
10月14日,新城区人民法院经研判后向小静的母亲桂某发出内蒙古自治区首份《监护权证明书》。《监护权证明书》明确载明民法典对监护职责的相关规定、桂某和小静的基础身份信息、判决事项及生效日期等内容。从此,桂某仅需出示这份《证明书》,便能够明确小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桂某为监护人的身份,为桂某履行监护义务提供了便利,而且保护了小静的隐私。
一份小小的证明书,携带方便、易于出示,在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并极大程度地保护被监护人的个人隐私的同时,也传递着司法温情。
接到《监护权证明书》的一刻,小静和桂某对新城区人民法院表达了由衷的感谢,并向法院工作人员赠送了自己亲手绘制的团扇和绘画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