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梁婧姝)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完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扩大保障服务范围,为失能人员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
《管理办法》规定,服务对象为:符合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失能人员(以下简称“失能人员”),有辅助器具配置需求,依据失能等级,经过适配评估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中、重度失能人员。配置流程为:失能人员根据其基本生活护理需求,按照《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具租售服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项选择辅助器具品类,向承办机构提出租赁类、销售类辅助器具申请意愿,填写申请表,提交承办机构审批。承办机构对失能人员资格和申请辅助器具品类进行审核,根据申请辅助器具品类上门进行适配评估,出具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意见,适配评估意见有效期1年。适配评估由承办机构工作人员1人、适配评估员1人(护理专家)组成小组上门完成适配评估工作。辅助器具供应商依据《呼和浩特市长护险辅助器具服务需求评估及适配表》,选择对应的辅助器具品类及型号,为失能人员提供配送安装、使用指导、维护保养(修理)、回收消毒等服务,配置的辅助器具应符合《目录》要求。辅助器具供应商配送成功后,应与失能人员或者其代理人依据适配评估的辅助器具品类和型号签订租赁、购买协议,双方应明确权责义务,填写服务卡,明确服务时间和服务项目。辅助器具供应商将协议、服务卡向承办机构备案。享受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待遇的人员,3日内享受辅助器具服务。
据悉,市医疗保障局依据竞标价格确定辅助器具的租(售)价格标准。长护基金实行月度限额,试运行期间按重度失能人员最高500元/月/人(6000元/年/人)、中度失能人员最高400元/月/人(4800元/年/人)执行。租(售)类费用月度限额由长护险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支付,分担比例8∶2,超出限额的费用由个人支付。月度限额限当月使用,结余不予变现、结转。租(售)类费用包含租赁费、销售费及配送安装、使用指导、维护保养、回收消毒等服务费用。辅助器具供应商为失能人员提供租(售)类服务过程中,除收取个人支付的部分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签订辅助器具租赁协议时,应一次性向辅助器具供应商缴纳一定额度的租赁押金。租赁期满或申请停租的,失能人员或代理人应电话或书面向承办机构报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租赁器具退回申请,辅助器具供应商应做好辅助器具回收工作,退还租赁押金并解除租赁协议。
《管理办法》规定,辅助器具租售费用由经办机构拨付承办机构,承办机构与辅助器具供应商按月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超出月限额的费用及购买租赁类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失能人员直接与辅助器具供应商结算。租赁期满或申请停租的,实际租赁天数不足15天(含15天)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整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