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云鼎酒店式公寓加层接建”项目于2010年向我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该项目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4,912,345.80元,截止2023年4月30日你单位仍欠4,912,345.80元未缴。我局于2020年7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配套费催缴告知书》,于2022年7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基础配套费。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本局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如下:
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云鼎酒店式公寓加层接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912,345.80元。
上述款项缴至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
账户:592030100100022135
收款人: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联系人:郑立君
联系方式:0471-4613007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征收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