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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年报即将截止 市场主体应积极履行年报义务

本报讯(记者 祁晓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规定年报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近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提示,提醒广大市场主体自觉诚信守法经营,积极履行按时报送年报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公平诚信的社会体系。

据介绍,市场主体按时公示年报,是市场主体积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和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放管服”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展现经营主体活动力的重要因素。除了被处罚款,逾期未年报还将导致以下后果:受到联合惩戒,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经营活动受限,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是企业办理信贷、投资、担保等金融业务的重要考量因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相关业务领域将被限制或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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