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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

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调整

本报讯(记者 梁婧姝)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为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费用负担,我区从8月1日起对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进行调整。

调整内容为:享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恶性肿瘤放化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 96%、96%、95%和 90%;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可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用药待遇。上述门诊特殊慢性病其他待遇标准仍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25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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