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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撞人致伤,谁来“买单”?

本报讯(记者 苗欣)外卖骑手为民众购物提供了极大便利,当他们穿梭于大街小巷,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近日,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某日,骑手刘某在驾驶电动车为客户配送货物过程中,与驾驶电动车的李某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骑手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刘某垫付医疗费38900元。后经鉴定,李某为十级伤残。李某将骑手刘某、科技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84227.69元。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该起交通事故给李某造成的人身伤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200910余元,应由刘某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骑手刘某系某信息科技公司的外卖配送员,双方雇佣法律关系事实存在,该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公司为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意外伤害险和公共场所个人第三责任险,其中附加个人责任保险(个人第三者责任)25万元,故首先由该保险公司依第三责任险约定在限额余额200000元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刘某和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审理涉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平台经营者应当规范用工行为,并积极为配送员等劳动者投保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分摊自身的经营风险。承保的保险公司也应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积极履行理赔义务。外卖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法院在个案审理中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通过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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