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取得行政赔偿?
答:是,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哪些组织有权作为赔偿请求人要求得到国家赔偿?
答: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3.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应如何确定新的赔偿义务机关?
答: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的,适用哪些规定?
答: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5.申请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书?
答:可以委托他人代书。
6.对行政赔偿申请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7.对行政赔偿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8.赔偿决定书的送达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9.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是,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是,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