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取得刑事赔偿?
答:是,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取得刑事赔偿?
答:是,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取得刑事赔偿?
答:是,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取得刑事赔偿?
答:是,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5.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是否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答:否,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6.犯罪时不满14周岁而且被羁押的,国家是否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答:否,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7.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
答: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8.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
答: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9.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
答: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0.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
答: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