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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问答第五十一期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取得刑事赔偿?

答:是,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取得刑事赔偿?

答:是,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取得刑事赔偿?

答:是,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取得刑事赔偿?

答:是,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5.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是否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答:否,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6.犯罪时不满14周岁而且被羁押的,国家是否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答:否,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7.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

答: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8.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

答: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9.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

答: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0.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

答: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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