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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问答第六十五期

1.什么情况下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9)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法罢免哪些人员?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法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宪法的修改应该遵循什么程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哪些职务?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任期吗?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制定宪法吗?

答:不能制定宪法,只能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宪法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有任期限制吗?

答:有,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的任期为5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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