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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在这些区域停放或充电违法!

本报讯(记者 苗欣)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私接飞线充电、停放楼道自燃而引发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经2022年11月22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维修、保养等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居住场所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或者使用老化、破损、功率不匹配的充电器、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六)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等其他违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为了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温馨提示广大市民朋友提高安全意识,杜绝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室内充电、飞线充电、占道停放等一系列不文明、不安全行为,为了家人及四邻安全,请大家共同监督和遵守,做文明守法好市民。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请及时劝阻、制止,也可拨打12345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温馨提示

1. 请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社区停车棚或指定区域,切勿随意停放在单元口、楼梯间、消防通道;

2. 请安全文明充电,切勿私拉乱接电线、飞线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进电梯、进楼入户,严禁人车同屋、室内充电;

3. 严禁在建筑内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厅等楼内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4. 请勿超长时间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勿在行驶后立刻充电,勿在高温环境下充电,充电结束应及时断开电源,请勿在电动自行车周边放置易燃品和使用明火;

5. 请勿长时间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阳光下暴晒,应严格按照充电桩的使用要求规范充电,发现异常请立即停止充电;

6. 请勿购买和使用非标和超标电动自行车,老旧电动自行车请定期检查电瓶线路,排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7. 请勿对电动自行车加装电池和改装,不要使用非原装充电器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8. 长期不使用的非机动车辆请有序停放至指定位置,避免长期占用停车棚、充电桩,浪费公共资源;

9. 请大家安全文明停放电动自行车,自觉接受监督并相互提醒,必要时请向相关部门举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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