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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四小主体”从事网络销售有法可依

本报讯(记者 祁晓燕)近日,为规范“四小主体”网络交易行为,维护网络交易秩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的原则,在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增加了网络食品经营条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可以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食品摊贩可以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摊贩(以下简称“四小主体”)行业有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特点,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主要就业形式。据统计,截至4月,我区现有食品小作坊1.60万家、小餐饮店2.65万家、小食杂店4.10万家、食品摊贩0.86万家,从业人员数达10余万人。

《条例》的颁布实施,从立法层面规范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线上销售的监管,不仅有利于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责任,建立权责清晰、密切配合、保障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还实现了“线上线下一体化”全程监管。

此外,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还举办了线上培训,全面解读《条例》及其系列配套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全区“四小主体”及监管执法人员共计41534人参加培训,为加快推动全区“四小主体”顺利入网销售,全面提升《条例》社会知晓度,规范网络经营行为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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