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裁处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一方不服起诉行政机关,另一方也要参加诉讼吗?
答:行政机关裁处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一方不服起诉行政机关,涉及另一方利害关系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2.一个行政决定处理了很多人,被处理的人能一起去起诉吗?
答: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但是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诉讼,并不必然导致共同诉讼,必须是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才可以进行共同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不能合并审理,那么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分别审理。当事人进行共同诉讼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要求他们推选代表进行诉讼。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被撤销的,谁可以起诉?
答: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被撤销,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4.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合并的,谁可以起诉?
答: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其他法人、组织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
5.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分立的,谁可以起诉?
答: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分立的,由分立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
6.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怎么办?
答: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法定代理人为多人,并互相推诿代理责任时,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为行政诉讼代理人。
7.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怎么办?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后,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查明这个案件应当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后,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只能接受移送,不能把移送的案件自行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以免互相推诿,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但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确实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是否由它管辖。
8.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9.两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原告选择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哪个人民法院就应当审理该行政案件。
10.对环境保护等部门作出的涉及土地、水流污染等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到哪儿起诉?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环境保护等部门作出的涉及土地、水流污染等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在土地、水流污染发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