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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问答第九十八期

1.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哪级人民法院审理?

答:行政诉讼法规定,除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是怎么确定的?

答: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分别作了规定,原告主要依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确定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对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管辖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案件确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范围,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如果审查发现案件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范围,可用裁定的方式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4.如果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状后不受理怎么办?

答: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根据本法关于受案范围、起诉条件、起诉期间等规定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如果基本上符合受理条件,只是某个项目不清楚、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欠缺的,应当告知原告予以补正。如果原告能够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告逾期又不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作证的人可能要出国或者病危,当事人能申请人民法院提前取证吗?

答: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作证的人要出国或者病危有可能使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提前取证,也就是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6.行政诉讼中起诉要提供证据吗?

答: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见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制度有别于民事诉讼的举证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起诉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有事实根据,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负举证责任。

7.少数民族能用本民族语言打官司吗?

答:行政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翻译费用,由当事人自负。

8.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有哪些?

答:对于不服行政处理起诉的时间,应当区分两种情况:(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违法,但认为不适当,能起诉吗?

答: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基本不予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违法,但不适当的,基本上不能起诉。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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