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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问答第一百零六期

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如何提名产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2.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什么选举方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3.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如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4.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如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谁提名推荐?

答: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

6.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必须是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吗?

答: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7.在中国,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以接受境外的资助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8.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由谁介绍?

答: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9.在什么情况下,我国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10.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在任何时间都可以进行吗?

答: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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