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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又犯罪,罪上加罪再获刑

本报讯(记者 苗欣 通讯员 李珂)“啪!”随着一声庄严的法槌声响,罪犯寇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在回民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2014年1月8日,寇某因犯抢劫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此次犯罪系在监狱在押服刑期间,前罪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

据了解,2023年10月7日,被告人寇某在呼和浩特市某监狱因领用工具一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互殴。被告人寇某用钳子敲击李某某头、面部数次,造成李某某头、面部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头、面部损伤构成两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李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被告人寇某的行为,并表示不需要被告人寇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寇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名被害人两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寇某系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寇某此次系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十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狱内再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监狱的改造秩序,更对其他罪犯的改造环境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关乎社会的安全稳定与法律的尊严权威。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保持敬畏之心,不得有丝毫的侥幸心理。对于寇某这样的犯罪分子,法律的严惩不仅是对其个人行为的惩戒,更是对其他服刑罪犯的警示,若无视监规、屡教不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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