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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出台新规助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高质量发展

本报讯(记者 祁晓燕)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新开办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促进全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高质量发展,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规定》明确,要坚持“合理布局、鼓励连锁、确保质量”原则,零售连锁(总部)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七统一”)管理,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在不断提升零售连锁质量管理水平的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区药品零售连锁发展。

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规定》统一全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开办仓库高度和面积,明确企业选用的设施设备应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明确企业应当建立与其储存运输的药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信息化追溯体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统一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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