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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车遇“碰瓷”拒赔 终因醉驾被处罚

本报讯(记者 苗欣 通讯员 李珂)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涉及醉驾与“碰瓷”的案件。据警方通报,男子王某某在酒后驾驶机动车时遭遇“碰瓷”事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矛盾并报案,最终王某某因醉驾被警方查处。

事发当晚,王某某在饮酒后心存侥幸,驾驶机动车上路。不料,在行驶途中与一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随后当事人于某某出现,声称自己的车辆受损,要求王某某进行赔偿。面对突如其来的索赔要求,王某某对事故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认为可能是“碰瓷”行为,因此拒绝支付赔偿。

在索赔无果后,当事人于某某选择报警,声称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对方司机酒后驾车。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显示,王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已经超过了法定标准,属于醉酒驾驶。

面对警方的查处,王某某对自己的醉驾行为供认不讳。他表示,当时因为一时冲动酒后驾车,没想到会遇到碰瓷事件。对于拒绝赔偿的行为,王某某表示,自己只是怀疑事故的真实性,不想被碰瓷者敲诈。

回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驾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2500元。同时,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于某某涉嫌故意碰撞行为,结合事故损害程度等综合证据认定,最终于某某因故意毁损公私财物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提醒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否则不仅可能会被不法分子“盯上”,敲诈勒索大额赔偿费,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追悔莫及。交通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让我们共同携手,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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