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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减肥药”背后的“美丽陷阱”

本报讯(记者 苗欣 通讯员 李珂)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案件,守护了消费者的健康。

被告人王某、李某明知其销售的减肥药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某平台开设网店进行售卖。王某共计对外销售1.3万余元药品,李某共计对外销售3000余元药品。二人共计销售含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药2000余粒。经鉴定,二人销售的粉色胶囊减肥药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据介绍,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曾作为减肥药成分使用,经过长期研究发现,它会显著增加心脑血管疾病风险(如心脏病、中风、高血压),并可能导致肝肾损伤、精神异常(焦虑、失眠)、内分泌紊乱等严重副作用,现已被全球多国禁用。但是不法商家受利益驱动,仍旧偷偷将成本低廉的西布曲明添加到“减肥产品”中,并将其伪装成“纯天然”“植物提取”“海外代购”产品,或更换名称逃避监管(如“酵素”“燃脂丸”“瘦身咖啡”等),制造出“快速瘦身”的虚假噱头,以此吸引消费者。

我国将西布曲明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禁止添加到任何食品中。所以生产、销售含西布曲明的食品,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或死刑。

回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李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减肥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相应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经营者要严格履行合法生产、经营责任,随意销售减肥产品可能涉嫌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将面临法律制裁,切勿贪图一时之利而触碰法律红线。同时,消费者也应理性面对减肥,追求美丽是人之常情,但以损害健康为代价的“瘦身捷径”终将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广大女性朋友请牢记:你的身体,值得用最安全的方式去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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