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2版: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内蒙古将对全区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挂证”等情况开展核查

本报讯(记者 于亚军)6月2日,记者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对全区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挂证”等情况开展核查。

据介绍,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对全区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结算数据筛查分析,发现存在同一药师在多个药店注册、药师同时在医疗机构和药店注册、同一药师一天内在多家药店挂证审方等情况,存在药师信息被假冒或药师“挂证”的违规风险,既威胁了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也损害了正规注册药师的合法权益。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应至少配备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定点零售药店所在地。驻店药师应在职在岗,不得挂名、兼职,营业时间内必须有药师提供药学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合理、有效。

为核查相关信息,保障参保人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维护正规注册药师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要求,药师立即开展自查,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定点零售药店假冒信息或“挂证”的,要及时收集相关材料,主动联系当地医保部门说明情况。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挂证”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要全面检查本单位药师配备、岗位职责履行等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制定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规范药师岗位职责,确保问题及时得到整改。

医保部门对统筹区内可能存在药师被假冒或“挂证”的定点零售药店认真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查实存在药师被假冒或“挂证”或未按规定提供药学服务等违规行为的定点零售药店,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限期整改、暂停医保服务协议、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处理;对涉及违反药品经营管理有关规定的,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呼和浩特融媒体中心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呼和浩特融媒体中心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
已经由本报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呼和浩特融媒体中心”,违者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