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苗欣)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对吴某违规摆放烟花爆竹等易燃物品引燃邻居轿车一案作出判决。经审理查明,吴某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在经营场所违规摆放易燃物品导致火灾引燃刘某车辆,回民区人民法院结合其侵权事实、过错程度、赔偿态度等,依法作出裁判。
据了解,2025年4月,某五金店经营者吴某(化名)在其商铺门口违规摆放烟花爆竹等易燃物品,因操作不当引发火灾,将相邻停放的刘某(化名)的轿车引燃,导致车辆遭受不可逆损坏。
事故发生后,刘某就赔偿事宜与吴某多次沟通协商,但吴某始终以推诿态度拒绝承担责任,刘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修车费2117元及鉴定费5000元。
承办法官云沙经核查确认,吴某违规摆放易燃物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其主观过错与刘某的车辆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承办法官结合相关证据,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某在经营场所门口违规摆放烟花爆竹等易燃物品,因操作不当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车辆不可逆损坏,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云沙结合公安部门接处警记录、专业鉴定评估意见书等关键证据,判令吴某向刘某支付修车费2117元及鉴定费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官提醒
经营场所及日常生活中,公民应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与法治观念,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不得违规存放、摆放烟花爆竹等易燃物品,切实防范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若因自身过错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推诿拒责。如发生事故,应正视自身过错,主动与受害人沟通协商赔偿事宜,积极弥补损失;受害人可通过保留公安接处警记录、鉴定评估意见书等关键证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