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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赔偿”到“授权合作”

新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本报讯(实习记者 于梦圆)日前,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托“法院+知产”“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成功调解一起涉及25幅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以法治之力引导双方从对手成为伙伴,在切实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实现市场主体互利共赢的同时,为区域创新发展注入了强劲司法动能。

某创意设计公司系一家专注于汉字新字体字形设计与开发的企业,其创作的多款美术作品深受市场青睐,并依法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创意设计公司经调查发现,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外包装所使用的文字与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高度一致。

某创意设计公司起诉称,某食品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本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要求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细致审查案卷,敏锐判断该案件虽涉及25幅美术作品,但侵权事实相对清楚、争议焦点明确,具备良好的调解基础。为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将知识产权纠纷实质化解,法官决定依托“法院+知产”“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邀请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总对总”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案件委派前,承办法官与调解员充分沟通,围绕涉案作品独创性认定、侵权比对标准、法定赔偿考量因素等法律问题逐一释明、精准指导,确保调解员吃透案情、把握法理,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坚实专业基础。

接收案件后,调解员迅速梳理案件细节,充分发挥自身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专业优势,采用“背对背”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一方面向被告某食品公司释法明理,阐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敦促被告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另一方面与原告某创意设计公司积极交流,引导原告综合考量被告经营规模、侵权情节、市场价值等现实因素。

在调解关键节点,被告某食品公司对赔偿数额产生疑虑,调解一时陷入僵局,调解员及时向承办法官反馈。承办法官迅速介入,结合著作权侵权赔偿法律规定与同类生效判例,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精准答疑,帮助双方形成合理预期、消除认知分歧,为最终达成和解扫清障碍。

经过多轮沟通与协商,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承办法官与调解员的见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食品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某创意设计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并向原告支付授权费用10000元,原告同意授权被告永久使用其享有版权的某美术作品全字库,双方握手言和,为后续合作留存了空间。至此,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得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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