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期间,男女相互给付财物的情况非常普遍。恋人因为关系亲密,处理金钱往来一般比较随意,借贷一般也不打借条,而双方一旦分手,金钱的纠纷很可能随之而来。
女子朱某与男子温某原本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朱某曾向温某转账总计14万余元。温某也向朱某转账5万余元。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朱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将温某诉至人民法院。对此,办案法官为了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一方面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结合法、理、情进行思想疏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并签订调解书。
针对此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评判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的性质,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在行为当时的意思表示,要看当事人往来金钱的金额大小、用途、经济能力等案件事实因素。这类金钱往来,既不可能一概属于赠与,也非通通都属于借贷关系,而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确定。其一,一方当事人为维护恋爱关系而进行大额的转账,且双方当事人并未存在任何婚约约定的,分手时考虑到转账方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接受方应返还部分款项;其二,在双方当事人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购置房产等财产,当二人无法实现结婚目的时,给予方请求返还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其三,在恋爱期间,给予钱财的一方当事人无法证明案涉款项属于彩礼且双方不存在婚约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款项视为对另一方的一般赠与;其四,基于恋爱关系发生的款项往来,一方当事人无法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的,该款项视为因婚恋产生的经济纠纷,接受方基于公平原则返还部分款项;其五,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款项往来,接受方在分手后出具借条给另一方的,该款项视定为民间借贷,接受方主张为赠与行为并不予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